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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1年10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59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 绪言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标的指数:中证200指数

      28、同瑞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同瑞基金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29、同瑞A份额: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30、同瑞B份额: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31、同瑞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同瑞A份额而言,指1.00元

      3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3、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日:指公历日

      43、月:指公历月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在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同瑞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在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同瑞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10% 的情形

      5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4、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6、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自动分拆: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4:6的比例自动转换为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行为

      6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同瑞基金份额与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2、场内份额的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按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行为

      63、场内份额的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按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同瑞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同瑞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RA:“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71、同瑞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1年11月02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十五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二办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香港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省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陈淑珊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ING霸菱证券公司、花旗银行、摩根士丹利。现任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私人银行业务部董事总经理兼主管。

      张在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美洲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现任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伙伴倡自强》小区协作计划主席、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产业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学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学院执行院长、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陈锦光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职于美国银行直投伙伴公司私募股权投资部门,历任野村证券高科技产业研究分析师、野村证券上海办事处及证券研究部门负责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以及投资亚洲和中国国内市场的投资经理人。现任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团队总监。

      沈和付先生,监事,法学学士。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叶斌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钱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总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同上。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曾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党支部书记,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基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董事会秘书、研究总监、投研副总监兼研究总监和督察长。2007年4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学位。从1992年9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1981年9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金融工程专业在读博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2007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从事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和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工作。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常务副总经理,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策略部经理。2007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清华大学经济学硕士、法国工程师学院MBA,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债券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债券投资主管、高级研究员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业务管理部和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2011年10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11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李芳菲

      电话: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拆及收益分配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同瑞基金份额”)、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同瑞A份额”)与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同瑞B份额”)。其中,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二、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同瑞基金份额将按4:6的比例自动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同瑞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同瑞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同瑞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成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投资者亦可按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申请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不进行分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分拆后,其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将按4:6的比例分拆为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投资者可按4:6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三、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份额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同瑞A份额的本金及同瑞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则同瑞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同瑞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同瑞B份额的净资产,则同瑞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下转B15版)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