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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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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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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每份同瑞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RA为: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进行计算。在进行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同瑞A份额的本金及同瑞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同瑞B份额的净资产。同瑞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同瑞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同瑞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表的0.4份同瑞A份额和0.6份同瑞B份额分别计入同瑞A份额总额和同瑞B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0.4份同瑞A份额和0.6份同瑞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同瑞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的,同瑞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瑞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瑞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本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余额数量之和。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同瑞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并公告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设NAV同瑞为T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同瑞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的实际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RA为同瑞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T日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A = 1.000 + RA×t / N

    NAVB =(NAV同瑞—NAVA ×0.4)/0.6

    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每日参考净值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同瑞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1年10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59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即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认购。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交易买卖。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表1: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1年11月07日至2011年11月30日。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份额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当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情形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4、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户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同时为其配发深圳场内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三、认购的计算

    1、同瑞基金份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同瑞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2、同瑞基金份额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同瑞基金份额将按4:6 的比例确认为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适用固定认购费金额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份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1+1.0%)×100,000=101000元

    发售费用=1×100000×1.0%= 1000元

    净认购金额=1×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50份

    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份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同瑞 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同瑞基金份额总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则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同瑞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的同瑞基金份额总额×0.4

    同瑞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的同瑞基金份额总额×0.6

    其中,同瑞A份额与同瑞 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计算结果产生的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数量大小排序,循环进位分配的原则处理。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1.00×(1+1.0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80/1.0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同瑞A份额=100,080×0.4=40,032份

    经确认的同瑞B份额=100,080×0.6=60,048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8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同瑞A份额40,032份,同瑞B份额60,048份。

    4、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募集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所分拆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瑞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并成功分拆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同瑞基金份额所分拆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同瑞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同瑞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同瑞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同瑞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注:1年指365天

    2、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同瑞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118.58=0.42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同瑞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0=38,005.47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005.47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同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同瑞基金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100,000份同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5%=55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550=109,45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瑞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投资者T日申购同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同瑞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同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同瑞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同瑞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同瑞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同瑞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同瑞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同瑞基金份额与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按照4:6的比例合并成同瑞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5份或其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4:6。

    4、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对中证2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基金以复制、跟踪中证200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200指数。

    中证2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中盘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中盘股票发展趋势。

    如果中证2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2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2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200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20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2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2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中证2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2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2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2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200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200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中证200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200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认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200 指数收益率+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2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中盘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中盘股票发展趋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同瑞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同瑞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 投资决策依据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

    九、 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同瑞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同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本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余额数量之和。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设NAV同瑞为T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同瑞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的实际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RA为同瑞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T日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A = 1.000 + RA×t / N

    NAVB =(NAV同瑞—NAVA ×0.4)/0.6

    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每日参考净值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同瑞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 B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当错误偏差达到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 B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九、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同瑞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将按0.4份同瑞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同瑞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同瑞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同瑞基金份额分配给同瑞A份额持有人。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将按0.4份同瑞A份额获得新增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同瑞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同瑞A份额和同瑞基金份额进行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同瑞A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计算公式如下:

    (1)同瑞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

    (2)同瑞B份额

    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份额数不进行定期折算。

    (3)同瑞基金份额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本基金成立后某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同瑞基金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4,816,000,000元,同瑞A份额折算前资产净值为2,120,000,000元,同瑞 B份额折算前资产净值为3,900,000,000元。当天场外同瑞基金份额、场内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30亿份、10亿份、20亿份、30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同瑞A份额资产净值为1.060000000元,每份同瑞B份额资产净值为1.300000000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基金份额,即20亿份、40亿份(30亿份+10亿份)。

    同瑞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

    同瑞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同瑞基金份额为101,694,915份;持有的同瑞A份额为30亿份。

    同瑞基金份额: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取整后为20,338,983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1,000,000,000份+3,000,000,000份+101,694,915份+20,338,983份

    +61,016,949.15份

    =4,183,050,847.15份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达到2.000元时和当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

    (一)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达到2.0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和同瑞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以及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1)同瑞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同瑞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即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瑞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且份额折算后同瑞B份额与同瑞A份额保持4:6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同瑞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同瑞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瑞 B份额与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

    (3)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场内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下转B16版)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M<100万1.00%
    100万≤M<200万0.60%
    200万≤M<500万0.30%
    M≥500万1000元/笔
    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M<100万1.20%
    100万≤M<200万0.80%
    200万≤M<500万0.40%
    M≥500万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P)收费标准
    场外赎回费率P< 1年0.50%
    1 年 ≤ P < 2 年0.25%
    P ≥ 2 年0
    场内赎回费率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