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新太科技 编号:临2011-042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1月3日上午09:30
2、会议召开地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梁平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1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共有股东和股东代表4人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数为137,948,397股,占股份总数324,800,338股的42.47%,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梁平主持,董事张凌,监事李敏华、吴庆忠,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高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供应链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15500万元综合授信并由新太科技提供最高18600万元担保的议案。
因高新供应链公司开展供应链服务业务需要,特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下简称交行)申请一年期15500万元综合授信,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信用证、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及贸易融资业务等,现新太科技为高新供应链公司以上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最高担保债权额度为18600万元,保证期间计至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授权高新供应链公司董事会签署及办理相关授信事宜。
同意137,948,39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针对公司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资产抵押等权限,补充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条款,修改后内容如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运用公司资产作出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议,但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向股东大会作出进展汇报,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批准收购、出售、处置资产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抵押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公司业务经营合同单笔在1亿元以下的由总裁审批,1亿至2亿元的由董事长审批,超过2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第49条规定执行。关联交易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37,948,39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杜刚、梁确律师出席了本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发表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表及表决结果》;
(二)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