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11-061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2011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二)召开时间:2011年11月3日9:30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连步先生
(六)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2,5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75%。
公司7名董事(独立董事张秋生先生、修学峰女士因公请假)、3名监事、5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