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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主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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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主体明确
    2011-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秦菲菲 ○编辑 阮奇

      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主体明确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阮奇

      

      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保障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顺利实施,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确定内幕信息管理负责机构、建立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强化信息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加强教育培训等方面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出要求,同时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加强对地方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管提出了相关意见。

      《通知》明确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国有股东,二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落实国有股东责任,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到位,《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运行特点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机构和人员。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程序相对复杂,涉及政策性问题多,既要符合国资监管、财税工商等相关政策,又要遵循信息披露等证券监管规则。为此,《通知》针对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专门作出了规定:一是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充分体现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下称《意见》)和证券监管部门关于防控内幕交易“早停牌、早披露”的精神;二是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这样,既能保证国有股东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正常沟通,又能通过告知和记录等措施对有关人员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通知》重点强调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尽快建立和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意见》的重点要求之一。日前,证监会已经根据《意见》发布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相关制度。为落实《意见》的要求,明确股东义务,并与证券监管相关制度衔接,有效防控内幕交易,《通知》明确要求国有股东支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对由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知悉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

      《通知》还明确要求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建立制度、明确机构的同时,对自身内幕信息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为迎接下一步多部门联合检查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