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广告
  • 4:焦点
  • 5:公司
  • 6:观点·专栏
  • 7:市场
  • 8:市场趋势
  • 9:开市大吉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3:圆桌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专访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海外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B基金周刊12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研究
  • A16:基金·人物
  •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  
    2011年11月7日   按日期查找
    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24版:信息披露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1-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5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服电话:400-88111-7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人:周璐 (zhoulu002@pingan.com.cn,0755-22626172)

      网址: www.pingan.com

      (2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萧伟强

      电话: 8621 2212 2888

      传真: 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协助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如有)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使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协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2)按法律法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3)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发布两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5、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7、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exchange traded fund, ETF);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因此,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本基金以商品主题投资为主,因此,投资于商品类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就本基金合同而言,商品类基金是指业绩比较基准中90%以上为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的基金。商品主要指能源、贵金属、基础金属及农产品等大宗商品。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商品类基金基金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ETF)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g)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b、境外基金投资

      a)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b)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i)其他基金中基金;

      (ii)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iii)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c、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iii)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d、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现金;

      (ii)存款证明;

      (iii)商业票据;

      (iv)政府债券;

      (v)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e、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3)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如有)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如有)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如有)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对其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15:3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将复核结果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11、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每年(1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合作,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以及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或账户的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六)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自动电话语音查询,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查询服务。

      (七)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以及在线客服等服务。

      (八)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