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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公司作为新华锦关联方期间,上述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自身并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规范并减少与新华锦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新华锦之间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的交易价格与交易条件进行交易,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新华锦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新华锦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锦《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的规定,通过新华锦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4、在本人作为新华锦关联方期间,上述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第七章 本次交易的审批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风险
(一)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根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决议批准的交易预案,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分别为:锦盛发制品净资产预估值为26,980.06万元,较2011年6月30日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766.54万元增值150.59%;香港华晟100.00%股权预估值为12,648.99万元,较2011年6月30日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2,038.81万元增值5.07%;美国华越38.41%股权预估值为7,122.22万元,较美国华越2011年6月30日的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17,548.48万元的38.41%增值5.67%;海川工艺49.00%股权预估值为15,023.57万元,较海川工艺2011年6月30日的报表所有者权益4,374.86万元的49.00%增值600.83%;海川锦融49.00%股权预估值为4,432.01万元,较海川锦融2011年6月30日的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1,137.97万元的49.00%增值694.82%。
拟置出资产新华锦水产51.00%股权预估值为845.07万元,较新华锦水产2011年6月30日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83.33万元的51.00%减值12.02%;海舜国际75.00%股权预估值为725.84万元,较海舜国际2011年6月30日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956.67万元的75.00%增值1.16%。
拟置出资产、拟置入资产、拟购买资产的最终定价均将以201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并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本预案披露的预估值仅是初步评估结果,上述预估数据可能与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最终评估结果存在一定差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预案已经2011年11月3日召开的新华锦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预案出具之后,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如下批准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经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经新华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购买境外资产行为获得有权商务主管部门正式批准;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鲁锦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
本次重组能否获得相关权利机构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非公开发行价格变动风险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如果上市公司在首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6个月内未能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届时将会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并以新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定价基准日,重新计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重组过程中及时公告相关重组工作的进度,以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进程,并作出相应判断。
二、重大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的风险
(一)主营业务变更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增加发制品生产、销售相关业务,减少水产代理、船舶代理相关业务。虽然本次交易完成后,锦盛发制品、香港华晟、美国华越、海川工艺、海川锦融等发制品板块业务整体进入本公司,保持了资产、业务及人员的完整和稳定,但是上市公司仍然存在主营业务扩展到发制品相关业务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二)行业竞争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发制品行业形成了河南、山东、广东、天津等产业集群,整个行业发展呈现集群化态势。根据行业协会提供的海关统计数据,2009年,上述四省市发制品出口额合计13.72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87.93%。其中,山东省出口发制品4.45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8.55%。
发制品行业具有小商品、大市场、大空间的特性,市场竞争主体众多,以合资、民营企业为主,行业市场化程度很高。目前,中国发制品出口企业(包括贸易和物流企业)近2,500家,规模企业占比很小。行业协会提供的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出口额在1,00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包括贸易和物流企业)只有24家。发制品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和竞争调整,已基本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以瑞贝卡、新华锦、即发等优势规模企业占据行业领先地位,与其他企业拉开较大差距。
(三)人力资源风险
发制品生产工艺环节多,部分关键工序的完成水平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生产出成率,技术工人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理论和实践学习才能熟练掌握岗位技术、胜任岗位工作。新华锦发制品业务正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规模的扩大使得对技术工人的需求量增大。作为地处发制品重要产业集群青岛、禹城的优势规模企业,易于吸引到综合素质较高的技术工人,且目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较为充足,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因规模扩张而产生的对新招技术工人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的需求。作为本次交易主体的海川工艺、海川锦融为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以业务人员为核心,人员流失会导致客户流失,对贸易公司的利润影响较大。海川工艺、海川锦融通过激励机制,使得核心业务人员成为股东,并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成为新华锦的间接股东,有效的保障的人员稳定。
新华锦集团下属发制品板块建立了良好的人才引进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和较为完善的约束与激励机制,通过多种方式,能够满足发制品业务发展需求。但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不排除在某个时点因未能及时获取足够的人力资源而妨碍业务扩张的可能性。因此,公司存在快速发展下的人力资源风险。
(四)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目前,新华锦下属发制品产品中人发制品占较大比例,且人发原材料由于其特殊性价格波动性相对较大,因此公司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主要体现为人发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人发原材料具有自然生长性,再生需要一定周期,且其主要来自亚洲地区,在现代人蓄发习惯改变的影响下,相对于发制品需求的快速增长,具有一定的稀缺性。近年来,人发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总体呈上升趋势。
公司人发原材料的主要采购地为印度和中国,人发原材料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印度发和中国顺发。报告期内,印度发和中国顺发采购价格呈上升趋势,原材料价格上涨会对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设计风险
发制品作为快速时尚消费品,其款型是否丰富并不断推陈出新,是否迎合目标客户群的审美偏好,是否符合潮流或引领风尚,是其能否受到市场认可、适销对路的关键性因素。公司目标市场包括北美市场、亚洲市场、欧洲市场、非洲市场及国内市场,每个市场在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习惯、消费审美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各地消费者对发制品款式的需求及价格的接受度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具备敏锐的市场观察能力和较强的研发设计能力才能保持产品畅销。
报告期内,基于对市场的正确判断,新华锦集团下属发制品公司开发出的系列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受到消费者欢迎,对市场开拓和业绩增长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但如果未来研发设计能力下降或设计方向出现偏差,不能及时提供或推出符合目标市场消费需求的品种款式,造成客户流失或产品积压,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市场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六)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约为26,702万股(根据预估值考虑非公开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鲁锦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106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9.08%,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后,鲁锦集团作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如果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内部干预等方式,对公司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和人事安排等进行非正常干涉,则可能产生影响本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大股东控制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市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与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关系密切。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出现背离价值的波动,股票价格的波动会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影响,投资者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二)汇率风险
目前,新华锦集团下属发制品板块产品95.00%以上为出口销售,最主要的外销市场为北美、日本和欧洲,以美元、日元、欧元报价并结算货款。此外,部分原材料通过进口购买,主要以美元报价和结算。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外币资产及负债的价值。
针对汇率波动,公司在接受订单或签订销售合同时,增加了产品售价同汇率变动挂钩的条款,以减少汇率变动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同时,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部分从境外采购,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冲汇率波动风险。虽然公司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降低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但仍无法将该影响完全消除。
第八章 本次交易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在本次交易设计和操作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资产重组涉及本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已切实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报告等将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时公告。
二、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中的拟置出资产、拟购买资产将由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将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次交易,本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确保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待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本公司将编制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并再次提交董事会讨论,关联董事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将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网络投票安排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请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交易对象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鲁锦集团、海川控股、工艺投资、鑫融发、万志钢、徐正贤、魏伟、许小东均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若本次交易得以完成,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认购的股份,也不由新华锦回购本次认购的股份,之后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公司承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上遵循“五分开”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本公司运作。
第九章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通过其内核工作小组审核,对本预案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1、新华锦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等情形,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盈利能力较强,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不影响新华锦的上市地位,本次交易后可改善并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与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方案,届时独立财务顾问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准则,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重组报告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事先仔细审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相关材料基础上,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剥离盈利能力较差的水产、船舶业务,实现发制品资产注入公司,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预案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同意公司与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工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鑫融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万志钢、徐正贤、魏伟、许小东(以下统称“认购人”)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本次董事会就本次重组事项的总体安排。
3、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4、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拟购买的目标资产进行预审计、预评估,相关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重组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东海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触发了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东海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6、本次重组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控股股东鲁锦集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回避表决。
二、本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承诺保证本《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预案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承诺
鲁锦集团、海川控股、工艺投资、鑫融发、万志钢、徐正贤、魏伟、许小东均出具《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诺人为新华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重大事项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股票自2011年7月18日起开始停牌。停牌之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1年7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12.01元,停牌前20个交易日(2011年6月1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10.97元,该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9.48%。
公司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1年7月15日)上证综合指数收盘为2,820.17点,停牌前20个交易日(2011年6月17日)上证综合指数收盘为2,642.82点,停牌之前20个交易日内上证综合指数累计涨幅6.71%。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为2.77%,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类制造业中的C11纺织业,归属于纺织业板块。公司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1年7月15日)纺织业板块指数(WIND证监会行业指数)为3,015.31点,停牌之前20个交易日(2011年6月17日)该板块指数为2,647.08点,该板块指数累计涨幅为13.91%。剔除纺织业板块因素的影响后,公司股价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为-4.43%,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
综上所述,在分别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本公司股票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均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公司认为,公司股票在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不构成股价异动。
五、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情况
(一)新华锦、鲁锦集团、海川控股、工艺投资、鑫融发前6个月内买卖新华锦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和各方确认,新华锦、鲁锦集团、海川控股、工艺投资、鑫融发在自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内,不曾买卖新华锦股票。
(二)新华锦、鲁锦集团、海川控股、工艺投资、鑫融发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万志钢、徐正贤、魏伟、许小东及其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华锦股票情况及说明
1、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如下:
| 姓名 | 身份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 | 结余股数 | 变更摘要 |
| 赵燕 | 新华锦总裁王虎勇之妻 | 2011.4.28 | 1,000 | 1,000 | 买入 |
| 郝梦印 | 新华锦董事会秘书盛强之女 | 2011.3.15 | 5,400 | 5,400 | 买入 |
| 2011.3.28 | -5,400 | 0 | 卖出 |
除上述人员外,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各交易对方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没有买卖新华锦股票,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新华锦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赵燕、郝梦印关于买卖股票事项的声明及承诺
新华锦总裁王虎勇之妻赵燕于2011年4月28日买入新华锦股票1,000股,该股票系赵燕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作出决议前6个月内买入。截止到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赵燕持有新华锦股票1,000股。新华锦董事会秘书盛强之女郝梦印于2011年3月15日、2011年3月28日分别买入、卖出新华锦股票5,400股,该股票系郝梦印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作出决议前6个月内买入。截止到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郝梦印持有新华锦股票0股。
王虎勇和赵燕关于上述买卖情况,特做如下声明:
(1)王虎勇声明
本人王虎勇系在上市公司停牌后方获悉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并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未向任何人披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
(2)赵燕声明
上述买卖新华锦股票期间,王虎勇并未向本人透露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或者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人系完全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公开信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盛强和郝梦印关于上述买卖情况,特做如下声明:
(1)盛强声明
本人盛强于2011年3月29日经新华锦董事会九届六次会议决议聘请为董事会秘书,于2011年4月1日与上市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郝梦印买卖新华锦股票的时间发生在本人受聘上市公司担任新华锦董事会秘书前。
本人盛强系在上市公司停牌后方获悉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并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未向任何人披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
(2)郝梦印声明
上述买卖新华锦股票期间,盛强并未向本人透露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或者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人系完全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公开信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情形。
为避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造成影响,赵燕、郝梦印均做出如下承诺:
“1、如有必要,本人愿将本次买入新华锦股票的全部收益交予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成功实施或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不会再买卖新华锦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总经理王虎勇及其妻赵燕、董事会秘书盛强及其女郝梦印进行了访谈,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在赵燕、郝梦印买卖新华锦股票前,新华锦及其控股股东、关联方并未开始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王虎勇之妻赵燕买入股票时,王虎勇并不知情,在赵燕买入后,王虎勇向交易所提交了书面说明;盛强之女郝梦印买卖股票发生在盛强受聘于上市公司担任新华锦董事会秘书之前;
(3)我们认为,王虎勇、盛强并未向赵燕、郝梦印透露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或者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赵燕、郝梦印买卖股票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新华锦、鲁锦集团、海川控股、工艺投资、鑫融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万志钢、徐正贤、魏伟、许小东及其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内没有买卖新华锦股票,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新华锦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三)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华锦股票情况
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内没有买卖新华锦股票的情形。
第十一章 全体董事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承诺保证《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预案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公司董事签名:
张建华 王虎勇 王小苗
徐安顺 权锡鉴 于 珊
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