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3证券简称:以岭药业公告编号:2011-017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8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1年11月3日以电话通知并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以岭主持,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拓展和提升,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同意公司利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和保荐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利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董事长进行以下授权: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更的前提下,董事长有权审批在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预算范围内的单项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内的资金使用。
本次授权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且在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内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03证券简称:以岭药业公告编号:2011-01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68号)文核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4.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4,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5,639.4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2011)中勤验字第07047号《验资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为168,923.71万元,超募资金为46,715.69万元。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为了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公司拟将超募资金中的1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增长,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国内及国外市场的开拓等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大幅增加。通过本次以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加快市场开拓展速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以上述超募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且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公司承诺
1、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将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1年11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增长,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国内及国外市场的开拓等流动资金需求大幅增加。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1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1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保荐意见,认为:以岭药业本次利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中信证券对以岭药业本次利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发表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