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无罪”
2011-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封一)事实上,无论保荐机构还是律师,都不约而同地拒绝对八菱科技二次上会时是否符合IPO条件发表意见。
因为他们都明白,IPO管理办法强调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知晓与否,在顾瑜被立案侦查这一事实无法更改的情况下,只有回避关键才可能独善其身。
由此,一句“不知情”成为八菱科技在上市征途上继续前行的挡箭牌,换来的是利益各方财富的几何级增长。于是在资本市场里,不知者“无罪”,有了另一种诠释。
事实上,今年以来,以此作为挡箭牌闯关IPO的案例并不罕见。今年5月中旬,因环保治理存在问题,湖北省环保厅责令骆驼股份一半产能停产,而公司5月下旬开始发行。骆驼股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时间,正好属于IPO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
但公司对此事一直没有披露,因为在这个窗口期,如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孰轻孰重,相信骆驼股份心知肚明。
但事发后,却是由当地政府出具证明,强调未将省环保厅的文件下达给骆驼股份,故骆驼股份不知情,不存在欺诈上市。
在司法界,不知者无罪可以理解为善意第三人,但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无罪。更何况资本市场的这些涉案者,本可能就是知情者,却在充满诱惑的利益面前,成了被动的“不知者”,其间的定性和判罚,将考验监管各方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