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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对症下药” 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2011-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徐锐 ○编辑 裘海亮

      ⊙记者 徐锐 ○编辑 裘海亮

      

      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不规范运作日渐增多的大背景下,国家环保部在最新一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培训班”上对环保核查的流程、要求、法规等诸多内容予以了逐一阐述,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背后,凸显出环保部大力倡导绿色证券的决心。

      记者获得的长达181页的培训资料显示,环保部本次培训内容共涉及“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上市环保核查技术要求”等五大章节数十小项,涵盖了环保核查过程中的全部细节。

      环保部2001年以来开展的重污染行业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个别上市公司不规范运作的现象也随之产生,这主要体现在再融资环保核查中的“程序倒置”。按照正常程序,相关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上报再融资方案时应同时提供环保部门的核查意见。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本属于环保部直接核查的上市公司则在环保核查尚未完结的前提下便提交了再融资申请,个别公司甚至已完成了融资计划,而环保核查尚未完成。

      一家存在上述状况的上市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公司环保核查与再融资申报公司实际上是双向同时进行,在获得地方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后遂向证监会上报了再融资方案。

      对此,环保部在上述培训资料中指出,属于环保部负责核查的(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以及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等行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先向核查范围内企业所在地各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初审,取得初审意见后再向环保部申请核查。环保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公司所属行业从专家库里选择相关专家对公司核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随后经技术审查会和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环保核查要求的,报送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经部主管领导批准进入公示程序,公示同时送环境保护部部内相关司局征求意见,公示及相关司局均无异议的,经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提交部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再将申请公司核查结果函告证监会。

      而除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程序进行规范外,环保部还对负责编制环保核查技术报告的咨询单位作出了细致要求,同时强调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严重者永久禁入核查业务;环保部也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并在5年内禁止从事环保核查业务,严重者终身禁入。

      今年4月,环保部曾对河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予以通报批评,原因在于后者在编制金龙精密铜管集团相关技术报告中,存在“未按核查要求全面深入调查,涉嫌隐瞒企业核查时段内重要环保违法问题,受到社会环保组织投诉举报”等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