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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1-026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或“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LED视频显示系统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变更为惠州大亚湾西区响水河工业园,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拓”)变更为公司在惠州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奥拓”)。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奥拓电子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高端LED视频显示系统项目”新实施主体惠州奥拓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新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南京奥拓和奥拓电子五方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惠州奥拓在中行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为保护股东利益,在能够保证“高端LED视频显示系统项目”资金使用进度需要的前提下,为确保不损失利息,原存放在南京奥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南京奥拓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总计11,427万元及其利息分期转入惠州奥拓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惠州奥拓“高端LED视频显示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惠州奥拓、中行高新支行、南京奥拓和奥拓电子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奥拓电子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惠州奥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惠州奥拓、中行高新支行、南京奥拓和奥拓电子四方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惠州奥拓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惠州奥拓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运兴、周郑屹可以随时到中行高新支行查询、复印惠州奥拓专户的资料;中行高新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行高新支行查询惠州奥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行高新支行查询惠州奥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行高新支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惠州奥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中行高新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惠州奥拓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行高新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行高新支行,同时向惠州奥拓、中行高新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行高新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惠州奥拓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惠州奥拓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惠州奥拓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