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强制退市应刚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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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金融高峰对话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艾家静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量昨日表示,再融资制度的有效性决定着创业板市场功能的完整和持续吸引力,创业板应形成包括再融资制度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整体配套制度体系,强制退市制度应刚性化。
11月10日,以“创业板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为主题的中关村科技金融高峰对话在京举行,李量是在出席该活动时作出上述表示的。
李量提出,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中间层次,IPO供给制度的效率、再融资功能的快捷高效、并购重组机制的简便、强制退市机制的刚性化,可谓创业板市场“四位一体”的整体制度骨架。
“这一体系建设的进展,从中长期制约着创业板资本服务的效率及其与国际市场如纳斯达克市场的优劣比较。”李量指出。
同时,证监会将全面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利润分配的制度,披露现金分红义务和非现金分红利润的投资安排,从根本上确立公司对投资人负责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治理基因。
李量评价,创业板运行两年来,已初步形成了一种新型资本市场服务机制,极大地推动了科研技术创新,形成了“资本嫁接技术”和创新技术产业化、企业化、市场化的创新生态;同时实现了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管理改进和模式创新,从根本上提升着我国经济的素质,改变着经济业态。
我国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启动。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创业板市场已有274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9000多亿元。这些企业中,95%以上属于新型民营民有的企业,大都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行业的创新增长型企业。
李量表示,创业资本服务的功能不应只是IPO融资的“财富效应”,而应是多元功效并生,因此还应当包括企业规范改制和公司治理的提升服务,企业股权交易并购做强做大的增值服务,提供持续融资和优化资本结构实现业务扩张的倍增服务,促进企业通过信息披露保持透明诚信以及自觉接受合规规范约束和专业中介服务的“正规军”引导服务。
对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问题,李量说,任何公司的成长性和创新性都是相对的,创新无常态,创新企业不可能用一个完美的脸谱去考量,创业板企业由成功到失败或由暂时的失败到成功,这都是自然的。
“从世界经验看,创业板相对而言属于风险集聚的市场,任何公司的成长性和创新性都是相对的。创新无常态,成长总是‘非线性’的,创新企业不可能用一个完美的‘脸谱’去剪裁。”李量说,创新增长总是蕴于风险之中,中国创业板受市场规律制约,即创新事业可能波动性大,创业板市场风险大于主板,投资者在期望分享公司高成长的同时,也有义务识别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自行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
他表示,中国的创业扳市场是有监管门槛的,证监会试图通过创业板的审核,查出一些可能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公司,维持市场的公信力。但是,证监会的审核不可能消除市场的风险,也不可能对公司股价的走势有任何保障。
李量表示,从当前看,坚持创业资本服务支持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位目标,保持从严监管、严防系统性风险、强化诚信规范,是监管者首要的不可动摇的工作重心。
具体而言,简化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是市场实践的迫切要求,从IPO源头和再融资持续过程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实施包括创业板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强化现金分红在内的投资者保护工作,这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
陈鸿桥:
创业板应成为投资者信任的板块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艾家静
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陈鸿桥昨日在“中关村科技金融高峰对话”活动上表示,创业板中关村板块要努力成为投资者信任的板块,未来仍要推动加强创业板的制度建设和上市公司监管,已上市公司也应按照监管要求从严约束自身行为。
陈鸿桥表示,是不是投资者信任的板块,有三个指标可以衡量。第一,是不是诚信板块,即能不能管好用好从投资者那里募集来的资金,能不能把高科技企业特点的最新发展、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第二,是不是注重投资者回报的板块,大股东、高管和上市公司能不能共命运;第三,是不是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板块。
陈鸿桥指出,未来仍要推动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包括创业板的退出制度的建设、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的建设、强化保荐人持续督导的责任、完善并购制度安排等等。同时,应当推动发现新的符合要求的创新型企业,了解其新的运营和盈利模式,认清其发展的特征,了解这些公司的实际需求,并为其提供服务。他表示,对已上市创业板公司来说,也应该按照监管要求,从严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
陈鸿桥同时提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中关村园区至少带来五方面新变化、新趋势。
一是资本市场发育和利用程度已经成为中滚村园区综合竞争优势的关键性标志性指标,上市公司中的中关村板块则是中关村园区的一个鲜明标识;二是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相互渗透力在明显增大,以资本市场为纽带和杠杆,带动了众多创投基金、天使基金、保荐机构入驻中关村,使中关村成为中国创造力最聚集的地区;三是政府的政策支持资源与市场化的机制日益结合,政府政策向新兴产业倾斜,同时政府财政手段也得到了创新应用;四是初步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创新企业集群正在逐步形成;五是带动了中关村股份制经济的发展,成批股份制企业开始出现,5年前中关村仅有不到100家股份制企业,现在已近有500家,还有上千家拟进行股份制改造。
赵立新:
七方面完善创业板制度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艾家静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赵立新在深交所主办的《证券市场导报创业板发展两周年专刊》上撰文表示,下一步监管部门需配合市场运行和公司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探索创新符合创业板发展需求的各项制度安排,包括增强信披制度有效性、促进股权激励及并购重组制度创新、稳步推进退市机制建设等。
赵立新认为,创业板快速扩张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下述四方面问题:一是合理利用资本市场提供的机会和各种工具;二是公司规模快速扩张与管理能力是否匹配;三是新进入公司的资产、子公司是否能够整合;四是如何打造和壮大高素质人才队伍。
文章表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比较薄弱,加强监管是创业板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其中持续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一直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环节。
他提出,接下来监管部门将从七个方面入手,探索创新符合创业板发展需求的各项制度安排。
一是增强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继续研究和完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包括推进公司核心竞争力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探索披露方式创新并降低披露成本、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个性化披露、推动有关各方总结行业特点,探索符合特定行业需求的个性化披露框架。
二是探索差异化公司治理制度安排,探索符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致力于促进上市公司逐步形成规范运作的内生机制。
三是促进股权激励制度创新,探索更为灵活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协调相关政策、优化外部环境,更好地满足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需要。
四是促进并购重组制度创新,研究建立符合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并购重组制度,推进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丰富并购的支付和融资手段,加大中介机构在并购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外部环境。
五是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要求上市公司规范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则应对公司加强督导,监管部门督促公司进行充分信批,并加强后续监管。
六是稳步推进退市机制建设,全面分析、妥善解决退市制度如何与公开发行准入制度相协调,如何形成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如何健全投资者司法救济等保护机制,如何处理好建立有效的优胜劣汰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等诸多问题。
七是坚持和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坚持并不断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使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