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967 股票简称:北方创业 编号:临2011-26号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1年11月1日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发出了补充通知。2011年11月10日上午10时,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公出差,出席董事一致推举白晓光董事主持本次会议。
本公司总股份数17323万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5697.63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8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名称由“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同意5697.630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表决通过。
2、关于《聘请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用为35万元。授权董事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协议。
同意5697.630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表决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宏、郭瑞鹏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