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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2011-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1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与中国电信就手机支付业务分四个品种签订了采购合同,四个品种分别为13.56M翼机通卡、2.4G翼机通卡、13.56M公交卡、13.56银行卡,合同总金额为10603.58万元。

      1、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6月

      3、风险提示:公司与中国电信就手机支付业务分四个品种签订了采购合同主要在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执行,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1年、2012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本次合同中提供的产品为我公司技术成熟产品,所以不存在技术、产能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买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80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固定电信及宽带服务运营商,也是全球最大的CDMA移动网络运营商。作为一家全业务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电信在中国为用户提供固定通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等基础电信业务,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于2011年3月底拥有约1.73亿固定电话用户、6,600多万有线宽带用户及超过1亿移动电话用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代表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共同作为合同一方(简称“买方”)。

      2、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对中国电信的销售额分别为2940.18万元(不含税)、7534.97万元(不含税)、18485.26万元(不含税),占当年公司销售的比重分别为7.85%、17.73%、27.90%。

      3、本次合同付款能力较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中国电信2011年 RFID UIM卡及相关服务(13.56M翼机通卡、2.4G翼机通卡、13.56M公交卡、13.56银行卡)

      2、合同总金额:10603.58万元,其中13.56M翼机通卡合同金额为2479.7万元、2.4G翼机通卡合同金额为3672.18万元、13.56M公交卡合同金额为3123.3万元、13.56银行卡合同金额为1328.4万元。

      3、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时间:2011年11月10日

      4、主要内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同意由卖方作为买方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在合同设备数量和合同金额为上限的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订单,出售用于买方和/或采购方翼支付卡项目的设备和服务。卖方或卖方保证软件权利人在本合同授予买方和采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软件许可使用权,以保证买方和采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能够在中国境内正常地运行合同设备,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力瑕疵。

      卖方承诺买方今后购买与本合同相同的设备时,采购价格不高于本合同成交单价。

      如果合同设备软件升级,买方将免费获得升级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卖方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在保修期内免费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部件及提供其他保修服务。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及/或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根据本合同下达的订单受本合同的约束。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买方和/或采购方不再向卖方下达订单,但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和已下达的订单继续已签署的订单,直至该订单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采购订单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交货付款,卖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以季度为付款周期,在全部交付每季度采购订单设备后的三十日内,买方凭卖方提供的单据,向卖方支付当季度所有采购订单设备总价的100%的交货付款金,货到付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卖方提供的货物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买方有权取消卖方的供货资格,解除本合同。

      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延迟交货,买方有权利要求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5、其他:合同条款中已对支付条款、发货条款、包装和唛头、设备检验和索赔、品质保证及保修、赔偿和违约金的支付、不可抗力、合同生效等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现有资金、人员、技术、产能完全具备履行本次合同的能力,公司将一如既往及时、保质履行本次合同。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1年、2012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2、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中国电信2011年 RFID UIM卡及相关服务采购框架合同(13.56M翼机通卡、2.4G翼机通卡、13.56M公交卡、13.56银行卡)。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