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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1—06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7.84%的股份,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公司提交了《关于提请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提议在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审议二项临时提案,一是《关于审议首开股份公司受让香港皓年有限公司持有的京华房产有限公司30%股权的临时提案》、二是《关于审议首开股份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首开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陆亿元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临时提案》。上述二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1月15日上午9 时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召开。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10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参加会议办法等事项。 后公司发布了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更改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公告,该次公告于2011年11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75,984,701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8.61%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公司董事长刘希模先生不能亲临主持,按照《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由公司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杨文侃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在任董事出席5人,董事刘希模先生、王少武先生、潘利群先生、王明先生、王爱明先生、独立董事孙茂竹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监事会在任监事5人,监事刘文龙先生、郭士友先生出席会议,监事胡仕林先生、秘勇先生、李波女士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怡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建设银行城建支行申请贰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875,984,701100%0000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太原首开龙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银行太原分行申请拾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875,984,701100%0000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首开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行申请壹亿伍仟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875,984,701100%0000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吉林省信托责任公司申请伍亿元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875,984,701100%0000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受让香港皓年有限公司持有的京华房产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40,564,699100%0000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首开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陆亿元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875,984,701100%0000通过

    注:上述第5项议案《关于公司受让香港皓年有限公司持有的京华房产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为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方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公司、深圳金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慧颖律师、刘文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