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雪制药案或成判例
⊙记者 霍宇力 潘建 ○编辑 裘海亮
美达股份昨日披露的一宗诉讼案件,让香雪制药第六大股东通用数字的代持情况浮出水面。目前IPO中普遍存在“代持”,一直是半公开的“秘密”;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个首例围绕着IPO代持行为是否成立而引发的诉讼,其判决结果可能成为今后的一个重要判例。
据美达股份的公告,1999年由美达股份和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太平洋技术)合资成立了广东通用数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用数字),其中美达股份持股40%,太平洋技术持股60%。而据公开资料,太平洋技术的股东是著名的风投IDG。
香雪制药的IPO招股书显示,2000年12月,通用数字以每股2.9元的价格,从昆仑工贸取得了香雪制药4%的股权。2010年12月15日,香雪制药在创业板上市,截至今年9月30日,通用数字持有香雪制药648万股,持股比例为2.63%,为第六大股东。
根据香雪制药的首发承诺,通用数字持有股权将于今年12月15日解禁,按照香雪制药昨日的收盘价14.44元/股,该部分股权市值为9357万元。
美达股份表示,今年8月19日,公司向通用数字发出《关于要求处置香雪制药股份的函》,要求通用数字适当处置所持香雪制药股份。而在10天后,即8月29日,通用数字向美达股份发出《回函》,表示其所持香雪制药股份系代客户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持有,该股份对应全部权益归客户所有,拒绝了美达股份的处置要求。
对此,美达股份认为通用数字侵害了其对香雪制药648万股股权享有的对应40%权益,于11月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通用数字和太平洋技术。
美达股份有关负责人表示,1999年通用数字成立后,作为持股40%的小股东,美达股份并没有参与通用数字的实际经营。直到香雪制药IPO披露后,才得知通用数字持有该部分股权。美达方面表示,目前他们对通用数字声称的代持行为持否定态度,并认为美达股份应该享有间接持股的权益。
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今年2月16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无其他违法情形,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有效,即“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在美达股份与通用数字的诉讼中,司法部门将如何认定香雪制药的股东代持行为是否有效,将对今后规范“代持”行为有判例的作用。
昨日,通用数字声称的代持方IDG资本的合伙人章苏阳向本报记者表示,“对于香雪制药的事情一点也不清楚,这是太平洋技术带到IDG的项目。”而香雪制药董秘黄滨则表示,“全体股东在上市前均做过书面承诺,不存在代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