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化
获增值税退税3878万元
获增值税退税3878万元
2011-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吴正懿 ○编辑 裘海亮
⊙记者 吴正懿 ○编辑 裘海亮
中粮生化今日公告,公司日前收到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有关退付已缴增值税的批复,准予退付公司2010年度已缴纳增值税11551648.34元,退付安徽中粮酒精2010年度已缴纳增值税26842555.93元和2009年度已缴纳增值税385004.27元,总计约3878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该增值税退税计入公司2011年度营业外收入。
中粮生化同时披露,公司收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其中,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税比例为80%,2012年退税比例为60%,2013年退税比例为40%,2014年退税比例为20%,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先征后退政策。自2011年10月1日起,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恢复征收消费税,税率为5%。其中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2012年减按2%征收,2013年减按3%征收,2014年减按4%征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5%征收。自2011年10月1日起,中粮生化及控股子公司安徽中粮燃料相关税率按照该《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