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1-056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1月17日上午10:3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78,253,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0,640,000股)的55.59%。
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董事上官常川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龚严冰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独立董事裴亮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袁新文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株式会社易买得所属四家外商独资企业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253,8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公司以人民币12,500万元收购株式会社易买得所持有的四家外商独资企业,即:宁波易买得商业有限公司、常州新世界易买得商业发展限公司、泰州新世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易买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收购及后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253,8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聘请本次收购评估、审计机构以及办理增资、转让等后续相关事宜。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涵、张明锋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