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1-033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8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会议由郭文仓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的业务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的安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以上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建立《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的议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保证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特建立本预案。
以上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8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1-034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就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承诺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的承诺》(山西焦煤函[2011]424号),现将有关内容披露如下: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是山西省独立焦化行业的龙头企业,拥有焦炭产能360万吨以及30万吨焦油加工、2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10万吨粗苯精制等生产能力,是山西焦煤集团企业中焦炭生产规模最大、相关附属化工产品回收并深加工能力最强、技术装备最先进、焦-化产业链最完整的焦化企业。
200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决定由焦煤集团对山西焦化集团进行了战略性重组。重组完成后,山西焦煤集团下属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五麟煤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麟煤焦”)、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霍州中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州中冶”)、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煤气化”)、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焦化”)有少量、规模较小的焦化经营业务。上述焦化业务中除京唐焦化是附属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的钢铁焦化企业外,其余焦化业务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量重叠情况。
根据山西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全省在十二五期间不再新增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艺、装置置换出来的焦炭产能将向重点发展的焦化企业集中;到2011年底全省焦化企业家数减少到150户内,削减产能2000万吨;到2015年,全省焦化企业家数减少到60户以内,削减产能4000万吨;形成1000万吨级特大型企业2户,500万吨级大型企业5户,前10位焦化企业产能占全省比例达到60%以上;同时大力推进化工产品回收及深加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针对上述情况,山西焦煤集团已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内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业务整合发展的平台,并承诺于“十二五”期间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制的五麟煤焦、霍州中冶、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逐步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1-035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之间金融业务做出承诺的公告
根据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应公司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于2011年11月18日向公司出具了《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金融业务相关事宜出具的承诺函》(山西焦煤函[2011]42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等相关制度,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运作情况良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后续运营过程中,财务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确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相关金融业务的安全性。
二、鉴于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山西焦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将继续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并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由上市公司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自主决策与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业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
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山西焦煤集团将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采取增加财务公司的资本金等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
四、督促财务公司在发生行政处罚、资产负债表以及风险控制指标、存贷比指标如超过限额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且不能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