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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的公告
    2011-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4 证券简称:金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2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69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0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1)427号《验资报告》确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326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于2011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注册号:330521000016931

      名 称: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德清县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根财

      注册资本:壹亿元

      实收资本:壹亿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耐火材料制造及施工安装:建筑材料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特此公告。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24 证券简称:金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3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69号文核准,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磊股份”)于2011年10月2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6,185,308.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3,814,691.51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 (¥25,0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18,814,691.5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出具的天健验(2011)第427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连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于2011年11月2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已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

      杭州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05094138100031442,截止2011年 11 月 07 日,专户余额为陆仟叁佰伍拾陆万元整(63,560,000.0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5万吨炉外精炼用镁碳砖/镁铝碳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杭州银行依本行规定提供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务。

      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5280229200028520,截止2011年 11月07日,专户余额为壹亿贰仟陆佰壹拾玖万壹仟陆佰玖拾壹元伍角壹分(126,191,691.5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8万吨镁钙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工商银行依本行规定提供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务。

      交通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62062711018010065692,截止2011年11 月07日,专户余额为伍仟肆佰零陆万叁仟元整(54,063,000.0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2万吨新型竖窑煅烧高纯镁钙合成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交通银行依本行规定提供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务。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晶晶、张闻晋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