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钛债1”2011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1-59
证券代码:115001 证券简称:钒钛债1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钒钛债1”201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钒钛债1”按票面金额从2006年11月27日起计算利息,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1.6%,按年付息,到期日为2012年11月27日,兑付日期为到期日2012年11月27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
2、每手“钒钛债1”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6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和投资基金每手利息为人民币12.80元。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11月25日;
4、除息日为2011年11月28日;
5、付息日为2011年11月28日;
本公司于2006年11月27日发行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钒钛债1”)单独交易,至2011年11月27日年满5年,根据本公司《认股权证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钒钛债1”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证监发行字129号文核准,公司于2006年11月27日公开发行了320,000万元(3,200万张)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20,000万元。
债券简称:钒钛债1
债券代码:115001
债券数量:3,200万张
债券发行人: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期限:自2006年11月27日起计息,到期日为2012年11月27日
债券利率:“钒钛债1”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发行日(即2006年11月27日),票面利率为1.60%。
付息方式:“钒钛债1”首次付息日期为发行日的次年当日(即2007年11月27日),以后每年的11月27日(节假日顺延)为当年付息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在付息债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钒钛债1”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债券利息。
到期日及兑付日期:“钒钛债1”的到期日为2012年11月27日,兑付日期为2012年11月27日后的5个工作日
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上市时间:2006年12月12日
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市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提供25亿元、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7亿元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资信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信用级别:AAA级
二、本次付息情况
按照本公司《认股权证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有关主要发行条款的规定,经网上和网下申购及簿记建档,确定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为1.6%。自2006年11月27日起计息,到期日为2012年11月27日,即每手“钒钛债1”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6元(含税)/年。
本期债券“钒钛债1”票面利率为1.6%,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钒钛债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12.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14.40元)。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11月25日;除息日为2011年11月28日;付息日为2011年11月28日。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1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钒钛债1”持有人。
三、付息方法
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1年12年12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咨询机构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联系人:岳群文、石灏南
电 话:0812-3393695、3391955
传 真:0812-3393992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攀钢机关六号楼630室
邮 编:617067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 ||
|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 ||
| 联系人信息 | ||
| 姓名 | ||
| 电话 | ||
| 传真 | ||
| 联系地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