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1-078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21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绍嵊商初字第651-3号]。
二、有关本案情的基本情况
原告系嵊州市雍怀花木场的业主,称公司尚欠其苗木款5,327,210元人民币未归还,据此其已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再支付绿化苗木款5,327,21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1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起诉日止约为1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还采取了冻结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诉讼保全措施。
该案的基本情况及审理情况已于2011年10月15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裁定情况
嵊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华与被告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华于2011年1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嵊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周永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周永华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75元,由周永华负担。
四、基本账户解冻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基本账户仍未解冻,原因是由嵊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尚未送达昆明当地法院执行。待基本账户解冻后,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嵊州市人民法院裁定:案件受理费50,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75元,由周永华负担。故上述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七、备查文件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