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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1-30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1月22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12,703,12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3.85%

    (三)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东新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陈海涛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人,列席1人;天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序号议案内容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412,703,124100%0000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公告,详见2011年10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秦明、姚文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阳证股字[2011]第43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