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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11—013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通讯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以及河南证监局《关于落实<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证监发〔2011〕33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同意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进行修订。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同意:9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11年11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提供咨询服务、业务往来、调研、数据报送等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或个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河南监管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 名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内幕信息

    内 容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 注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