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1-010
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1号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号热源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10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会议相关资料于2011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10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6.9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昌一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99,100,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鉴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现《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及投资的项目管理,控股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在国家法律允许和政策鼓励范围内进行投资管理和经营(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资源、环保、新能源等相关产业、产品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商品房的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设施建设;酒店管理服务;国内贸易(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拟修改为:
“在国家法律允许和政策鼓励范围进行投资管理和经营;资源、能源等相关产业、产品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国内贸易(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黄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