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专版
  • 5:公司
  • 6:观点·专栏
  • 7:市场
  • 8:市场趋势
  • 9:开市大吉
  • 10:公司巡礼
  • 11: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2:圆桌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专访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海外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研究
  • A16:基金·人物
  • 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
  • 张育军:加强法制与诚信建设 促进上交所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 宋晓明:着眼现实问题注重司法回应
  • 证监会:推动证券法完善放松对市场管制(上接头版)
  • 安建:建立机制使中小股东利益诉求得到表达
  • 王利明:建设资本强国需健全法治保障
  • 徐明:应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
  •  
    2011年11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4版:专版 上一版  下一版
     
     
     
       | 4版:专版
    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
    张育军:加强法制与诚信建设 促进上交所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宋晓明:着眼现实问题注重司法回应
    证监会:推动证券法完善放松对市场管制(上接头版)
    安建:建立机制使中小股东利益诉求得到表达
    王利明:建设资本强国需健全法治保障
    徐明:应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徐明:应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
    2011-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璐 赵晓琳  ○编辑 裘海亮

      ⊙记者 王璐 赵晓琳  ○编辑 裘海亮

      

      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在北京举行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目前,无论是资本市场的实践活动还是《证券法》客观上均存在着重股轻债的现象,这与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已上升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战略不相符。如何按照债券的内在规律和基本特点,完善或者重构《证券法》当中的债券制度,已经成为证券法治当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徐明表示,从筹措资金促进资源配置角度来看,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债券市场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筹资最主要的功能之一,也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更加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对资本市场全面发挥功能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平衡资本市场融资模式,改变企业融资对银行贷款的严重依赖,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第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公司治理机构的完善与发展,改变以股权融资为主要融资模式的不合理现状;第三,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进行有效投资组合的需要,同时有利于国家进行有效地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实际上,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债券市场早于股票市场,但前者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债券市场的重要性,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越来越受到重视,债券市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也已上升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战略;但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实践中,各类参与主体对于股票的熟知程度远远超过了债券。

      针对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与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全面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的战略定位以及其内在需求相比较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徐明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资本市场的倒金字塔结构仍然没有改变。在成熟资本市场的融资债券品种中,股票、国债、公司债的规模依次是从小到大的金字塔结构;但我国目前“股票市场大、债券市场小”的倒金字塔结构没有改变,公司债券市场规模仍然较小。一个例证是,2008年至2010年,我国股票融资规模达到18750亿左右人民币,而同期公司债券的融资累计发行1534亿,仅占股票融资比例的8%。而在欧美等成熟市场,公司债融资比例高达整个资本市场的70%。

      二是公司债在整个债券体系当中所占比重依然较小。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债券品种已从单一国债扩大到央行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中小企业结合票据等多种品种;但从总体看,债券市场依然比较单一,主要以国家信用债为主,这类债券占市场总量的80%以上,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比例较低。此外,在公司债当中,发行人仍以央企或优质地方企业为主,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不高。

      三是要发挥交易所在公司债市场发展中的自律管理作用。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组织,承担着审核公司债上市,组织管理债券交易,对债券发行人实施信息披露监管等职责。实际上,近年来上交所将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债券的托管量、新上市债券和挂牌交易债券个数明显扩大,债券产品创新也不断取得新进展;这些变化说明交易所在债券市场发展中,应当能够发挥相应优势和作用。因此,在完善《证券法》中公司债券法律设计时,应该为交易所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组织管理以及交易品种创新和上市后持续监管等留下应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