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管理人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1-028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管理人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关于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为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决定》((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2号),西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由王午生、李文超、闫小菊、袁玉华、王娟、刘楠组成破产重整管理人小组, 王午生任组长,李文超任副组长。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忠实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西安中院于2011年11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第八版刊登公告,主要内容为:
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重整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1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西安中院五楼第26号法庭召开。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债权申报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79号广丰国际2401室
邮编:710068
联系人:杨晨、谢斌
电话:029-85455431
传真:029-85455431
在此,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提示:
1、由于公司已被依法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本次重整不成功,本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因此,本公司存在重整不成功而被宣告破产从而退市的风险。
2、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