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16 股票简称:洪都航空 编号: 临2011-026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1月28日上午10:00在南昌市富豪酒店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346,009,124股,占总股本的48.25%,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宋承志先生因公出差,根据公司章程并经董事长指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文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提案,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009,12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100%。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009,12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100%。
3、关于注销上海洪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009,12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苏敦渊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