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退市条件:三年三次遭公开谴责、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面值的终止上市 □恢复上市的盈利指标需扣除非经常性收益
□缩短退市时间 □触发退市条件即移入“退市整理板”,再交易30日
⊙记者 黄金滔 刘伟
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新退市制度迈出实质性一步。昨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见B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方案》从增加退市条件、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加快退市速度、设立“退市整理板”、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等五个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了完善,并明确提出: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通过这些制度设计,深交所力求根治退市效率低、退市难的现象,尤其是解决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造成的“停而不退”、壳资源炒作的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增加两个退市条件。一是,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二是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这两个条件主要是打击上市公司重大不规范行为,提高市场效率。
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这些设计,主要是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避免“借壳炒作”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创业板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进行资产重组,而且深交所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
缩短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一旦年度财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其股票终止上市。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下转封五)
深交所答记者问详见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