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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前股权转让涉嫌股权激励
    加加食品会计处理“视而不见”
    2011-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郑培源 ○编辑 邱江

      ⊙记者 郑培源 ○编辑 邱江

      

      加加食品将于明天上会。公司IPO申报稿显示,这家以生产酱油和食用植物油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在2010年8月23日至26日的四天内,接连进行了四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将股份以不同的价格分摊给家族成员、高管及PE,但并未依照规则对适用股份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酱油、食用植物油和其他调味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3.8亿元、8.1亿元;利润分别为1.8亿元、7541万元,计划发行4000万股,募资6.2亿元,用于投建年产20万吨优质酱油项目和年产1万吨优质茶籽油项目。大股东卓越投资持有发行前总股本的53.405%,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杨振一家。

      IPO前的股权激励行为素来是发审部门监管的重点,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选择则是难点。本报曾就此做过专题调研,了解到监管层的定调是:员工与战略投资者(PE)对拟上市企业的投资,若处于同一次决议的同一次增资或股权转让,但价格却存在差异的,应视为股权激励行为,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差额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摊薄当期利润。(详见本报6月25日报道《IPO前股权激励监管趋严 员工低价入股或摊薄公司盈利》)

      加加食品的IPO申报稿显示,2010年8月24日,卓越投资将其持有的514.29万股和285.71万股,分别以8100万元和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华卓越和嘉华优势,转让单价为15.7元左右;将550万股以2200万元转让给天宇商贸,转让单价为4元。资料显示,嘉华卓越和嘉华优势为注册在天津的创投企业,天宇商贸(后更名为“湖南天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加食品核心营销人员持股企业。大股东在向PE和管理层持股公司的同一次股权转让中存在明显的价格差异,可视为一种股权激励行为,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应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是,在加加食品2010年度及2011年的会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并未体现出任何对应的股权支付内容。

      此外,在2010年8月23日、25日、26日,加加食品还进行了另外三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其中,大股东转让给创投嘉华卓越、嘉华优势、嘉华致远的股份价格均在每股15.7元至15.8元之间,转让给管理层持股公司天宇商贸、盈盛投资和杨子江等13名自然人的股份价格均在每股3.9元至4.02元之间。这些股权转让尽管时隔一天或几天,是否也可视为“同一次”?是否也可视为一种股权激励行为?是否也应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值得一提的还有,点量一期、苏州大道、鼎源投资三家创投企业,在2010年8月23日从大股东手中买入股权,却又在8月25日将部分股权转回大股东手中。这一连串交易同样面目不清,令人生疑。

      此前曾有投行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确认大额股权激励费用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不确认的话,容易在过会时成为被否的原因;确认的话,往往导致报表丑化,甚至于不符合上市标准。记者就此试图电话联系公司董秘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均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