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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严格退市制度
    是压力也是动力
    2011-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覃秘 赵晓琳 ○编辑 衡道庆

      ⊙记者 覃秘 赵晓琳 ○编辑 衡道庆

      

      对于深交所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上市公司有些什么看法?昨日本报记者对近30家创业板公司进行了采访,多数公司表示赞成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安居宝董秘黄伟宁表示,自己昨天早上通过报纸看了相关征求意见稿,认为这是规范市场的好事情。黄伟宁说,有了严格标准的退市制度,可以让上市公司进一步意识到,公司不是上了市就万事大吉,还要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寻求进一步发展,为投资者、为股东创造效益,从长远来说,这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是好事情。

      华中数控董秘伍衡表示,对于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司是早有思想准备的,毕竟创业板公司上市门槛相对较低,就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这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伍衡认为,作为上市公司来说,退市“红线”明确,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公司的压力,公司需要进一步提高警惕,避免沦落到退市的境地,同时也是一种动力,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行事,实现规范运作。

      佳讯飞鸿董秘王翊对记者表示,一直以来公司上下都一心扑在怎么才能把公司做强做大方面,对于创业板退市话题并没有怎么关注。“毕竟退市是少数不良公司才可能面对的困境。”但她进一步表示,整体来看,针对创业板特点增加新的退市条件是交易所经过长时间调研并反复论证后提出的,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过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也有部分上市公司提出,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太严了”。回天胶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和主板相比,创业板的退市制度明显要严格很多。另外,对“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这一退市条件,他也表示有一定顾虑。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上市公司董秘表示,新增两个退市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好处理,尤其是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这一条件,若交易所在公开谴责的标准界定方面不够清晰,就是变相考验上市公司的公关能力,也可能导致新的权力寻租现象产生。

      在与上市公司的交流中,记者感到,对于征求意见稿新增的“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上市公司普遍更关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一项。事实上达到该条件的概率很低。深交所诚信档案显示,近两年来仅有聚龙股份、南风股份以及豫金刚石3家公司曾遭到深交所通报批评,并无一家被公开谴责。近3年来,深交所22次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其中,*ST广夏和已暂停上市的深本实,在3年内被公开谴责过各2次。

      深交所今年4月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显示,公开谴责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和规范运作违规两大类,同时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