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财经海外
  • 6:产经新闻
  • 7:观点·专栏
  • 8:公 司
  • 9:公司纵深
  • 10:公司前沿
  • 11:创业板·中小板
  • 12:特别报道
  • A1:市 场
  • A2:价值报告
  • A3:市场·新闻
  • A4:市场·机构
  • A5:市场·动向
  • A6:资金·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广告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2011年11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B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3版:信息披露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2011-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股权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

    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业务骨干。上述人员需在公司全职工作、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在公司领取薪酬。

    3、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依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业务骨干。

    (三)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其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一)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300万股A股股票。

    (二)股票种类和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300万股,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23676万股的1.27%,其中首次授予126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80万股,占本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23676万股的1.19%,预留20万股,占本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23676万股的0.08%,涉及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五、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80万股,预留20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及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股票数量 (万股)获授股票占标的股票总数的比例(%)获授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张荣谦董事15.65.200.07
    2黄和发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7.872.620.03
    3徐惠仪副总经理12.384.130.05
    4俞志明副总经理10.963.650.0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4人46.8115.600.20
     公司其他中高级管理人员15人96.0732.020.41
     技术及业务骨干107人137.1245.710.58
     总计126人28093.331.19
     预留股份数206.670.08
     合计3001001.27

    预留股权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审核、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对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等详细内容作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计划的约定授予,本激励计划中预留的20万股限制性股票将在首次授予后一年内授予新引进及晋升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及公司核心骨干,预留股份具体授予范围如下:

    岗位名称职责用人方式

    (内聘/晋升/外聘等)

    本岗位对公司贡献的

    必要性说明

    人 数股份数(单位:股)
    技术部部长全面负责技术部管理工作外聘带领技术人员提高设计、开发水平,从而提高公司产品技术水平145000
    电子部部长全面负责电子部的生产、技术开发、质量管理工作外聘促进公司车灯电子发展135000
    工模主任全面负责工装、模具管理工作晋升提高公司工装、模具管理和开发水平130000
    技术工程师组织研制、设计、开发新产品及更新换代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内聘目前公司产品研发设计人员缺乏且水平较低,这些人员聘用后,将提高公司产品设计、开发水平,缩短与同行的技术水平差距637500
    项目工程师负责产品项目开发全过程晋升组织产品项目管理,满足客户要求,更好地促进公司产品项目管理和营销业绩的提高212500
    内审主管负责公司各项经营审计及专项审计晋升内审也是公司做大做强的坚强后盾,所以需要加强内审人员的培养,该岗位就基于这一需要15000
    生产车间 主管负责组织/协调车间各项工作外聘目前公司产品制造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这些人员的聘用就是基于这一需要315000

    质量主管负责相关模块实施质量管理,实现对产品的质量控制目标内聘这些人员的聘用将加强公司产品质量的控制,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210000
    行政主管负责安排、落实行政后勤保障性工作晋升这一岗位的设置是基于公司规模扩大后,行政后勤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的需要15000
    物流管理 主管负责生产物流与仓储管理内聘目前物料与仓储管理岗空缺一人,需要加强物流及仓储管理,以节约资金和成本,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效率和质量。15000
      合计19200000

    预留股份在首次授予后一年内未能有效授出的,将予以注销。

    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人员总数为:1471人,结构如下:

    岗位类型人数比例
    高层管理人员40.27%
    中层管理人员151.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077.27%
    普通员工134591.44%
    合计1471100%

    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之外激励对象与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如下:

    姓名职务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说明
    1吴正春生产顾问中层管理
    2奚勇为技术总监中层管理
    3李朝辉项目总监中层管理
    4王明飞质量总监中层管理
    5雷光明生产总监兼生技部长中层管理
    6葛志坚总经理助理中层管理
    7吴庆颖办公室主任中层管理
    8周亚军生产制造一部副部长中层管理
    9陈留俊生产制造二部副部长中层管理
    10徐国平质量保证部副部长中层管理
    11眭晓辉技术部副部长中层管理
    12周 玥人力资源部副部长中层管理
    13陈正阳采购部副部长中层管理
    14蒋文勇安全管理部部长助理中层管理
    15潘伟新生产管理部部长助理中层管理

    以上人员所在岗位均为重要岗位,与公司业务和业绩有很高的关联度,授予股份前一直为公司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这些人员今后也将继续在本公司担任重要岗位,为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六、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安排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在授予日的12个月后分四期解锁,解锁期48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锁定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享有其股票应有的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四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解锁比例
    第一批于自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个月后解锁以2010年度为基准年,201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201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2011年每股收益较基准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15%。25%
    第二批于自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4个月后解锁以2010年度为基准年,201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01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2012年每股收益较基准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30%。25%
    第三批于自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36个月后解锁以2010年度为基准年,201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201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2013年每股收益较基准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50%。25%
    第四批于自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48个月后解锁以2010年度为基准年,201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2014年每股收益较基准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75%。25%

    注:

    1、 “营业收入”、“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考核期的每股收益指基本每股收益。

    3、鉴于公司在2011年2月1日上市,股本总数较2010年底增加 6,000万股,而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为体现可比性,将基准每股收益确定为:201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即134,480,578.67 ÷236,760,000=0.5680(元/股)。

    本计划预留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解锁比例
    第一批于自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解锁以2010年度为基准年,201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01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2012年每股收益较基准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30%。40%
    第二批于自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解锁以2010年度为基准年,201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201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2013年每股收益较基准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50%。30%
    第三批于自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解锁以2010年度为基准年,201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2014年每股收益较基准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75%。30%

    如果公司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每股收益指标将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为:

    ①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股、股票拆细

    EPS=EPS0÷(1+N)

    其中:EPS为调整后对应年份应达到的每股收益;EPS0为调整前对应年份应达到的每股收益;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②缩股

    EPS=EPS0÷N

    其中:EPS为调整后对应年份应达到的每股收益;EPS0为调整前对应年份应达到的每股收益;N为缩股比例(即1股星宇股份A股票缩为N股股票)。

    2011 至2014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计算净利润增长率时,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除需满足上表所列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1.3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2.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4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根据《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如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其中,由于发生本条(2)所述情形导致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在解锁期内,董事会确认达到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必须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就当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

    公司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将该等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解锁日前产生并由公司以应付股利形式代管的现金股利。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若本次激励对象未来成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一)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前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股、股票拆细

    K=K0×(1+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K=K0×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星宇股份A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K=K0×P1×(1+n) ÷( P1+P2×n)

    其中: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前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应的调整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星宇股份A股票缩为N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每股不低于1元。

    4、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会计处理:根据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授予日前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授予价格之差为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2、锁定期会计处理:公司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股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锁日之后的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二)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1月1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当年及其后三年(2012-2015年)每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25%、25%、25%、25%)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2690.80万元分别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1401.46万元、728.76万元、392.41万元、168.18万元,将分别减少当期损益1401.46万元、728.76万元、392.41万元、168.18万元。

    具体计算如下

    第一年成本=2690.80*25%*(1+1/2+1/3+1/4)=1401.46万元

    第二年成本=2690.80*25%*(1/2+1/3+1/4)=728.76万元

    第三年成本=2690.80*25%*(1/3+1/4)=392.41万元

    第四年成本=2690.80*25%*1/4=168.18万元

    以上测算前提为:假设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1年7月14日)前20个交易日星宇股份A股票均价19.22元-授予价格9.61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测算以上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2690.80万元,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假设股票授予日2012年1月1日,假设前一日均价为19.22元

    授予日分录:

    借:现金 2690.8万元

    贷:股本 280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410.8万元

    授予日一年后2012年12月31日

    借:相应成本费用 1401.46万元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01.46万元

    授予日二年后2013年12月31日

    借:相应成本费用 728.76万元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728.76万元

    授予日三年后2014年12月31日

    借:相应成本费用 392.41万元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92.41万元

    授予日四年后2015年12月31日

    借:相应成本费用 168.18万元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68.18万元

    九、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的工作岗位或者绩效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在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告日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违反锁定及限售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应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自筹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5、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股权激励计划不做变更,仍按照本计划执行。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但是,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本计划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3、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退休的,且退休年度经考核合格的,其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计划继续有效,自退休之日起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其进行返聘,其因本计划获授之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若相关激励对象在退休后因不接受公司的返聘而离职,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4.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仍可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解锁;

    4.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5、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董事会可以决定追加现金补偿。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应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