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1-16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将用于“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的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到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实施该项目。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5,333.10万元,其中15,300万元增加为注册资本,293,555.23元增加为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后,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18,300万元。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0892000000884
注册地址:安庆市文苑路222号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叁佰万圆整
实收资本:壹亿捌仟叁佰万圆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业务范围:精密在线测量仪器、计量仪器仪表、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新型仪表元器件及材料研发、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1-17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投资153,293,555.23元,用于实施“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该增资事宜已于近日办理完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与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电子”)及发行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2011年11月30日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永安电子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01647636052516068,截至2011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63,310,387.35元(含利息)。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永安电子“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永安电子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9,000万元,期限三个月。永安电子承诺上述存单如需提前支取存款必须事先征得广发证券同意,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本公司、永安电子和开户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永安电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永安电子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开户行和永安电子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永安电子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永安电子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涛、徐荔军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永安电子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永安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永安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永安电子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六、永安电子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永安电子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永安电子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永安电子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广发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和永安电子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1-18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11 月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全体董事均参加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 年11 月修订)》。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 年11 月修订)》的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