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1-33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2,4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1 年12月6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5,00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1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8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10]75号)同意,公司于2010 年3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680 万股。
2011年5月10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66,8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计13,360,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计33,400,000股,每股面值1元,计33,400,000元,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66,800,000股变更为100,200,000股。
截至2011年11月30日,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1,097,7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作出了以下承诺:
1、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股东包晓茹、朱益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朗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刘涛、陶凯毅、宋大洋、徐益军、赵大春、廖利荣、孙丹、王建国、钱滔、杨柳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股东宋大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任职期间,且在2009年6月1日前,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一(13.33万股);此后每12个月(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6月1日—2011年5月31日、2011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可新增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六分之一(6.66万股);若于2013年6月1日前离职,于离职时根据前述承诺无权减持的股份在2013年6月1日之后方可转让;
4、股东袁明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任职期间,且在2009年6月1日前,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一(8.33万股);此后每12个月(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6月1日—2011年5月31日、2011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可新增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六分之一(4.16万股);若于2013年6月1日前离职,于离职时根据前述承诺无权减持的股份在2013年6月1日之后方可转让。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于公司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若本人于2012年12月1日前离职,则自离职后至2013年6月1日前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承诺期内,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上述各项承诺;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上述股东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2,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袁明祥 | 187650 | 62400 | |
合 计 | 187650 | 62400 |
说明:
1、根据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女士、朱益波先生所持股份分别为41,175,000股、15,000,000股、3,750,000股和585,000股,本次均不解除限售,继续锁定。
2、根据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承诺,自然人股东袁明祥在公司任职期间,且在2009年6月1日前,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一(8.33万股);此后每12个月(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6月1日—2011年5月31日、2011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可新增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六分之一(4.16万股),根据限售承诺,袁明祥持有的124900股公司股份已于2011年3月7日解除限售,根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转增5股后,其所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变为187650股,此次根据限售承诺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2400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中恒电气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华泰联合证券同意中恒电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