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4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由于担任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龙涌先生工作岗位调整,不再适合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吴卫钢先生接替龙涌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平先生和吴卫钢先生,持续督导的期间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吴卫钢简历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就职于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先后负责法拉电子首发、2002年天士力再融资、2003年建发股份再融资和2007年、2008年南山铝业再融资、2010年滨化股份和兴民钢圈首发等项目;曾先后担任东信和平首发、2007年金龙汽车再融资、海隆软件首发、2008年福星科技再融资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5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20号),核准公司发行不超过4,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3,523,31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圆全验字[2011]00070028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39,999,998.80元,扣除发行费用27,7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12,299,998.80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具体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全资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和食品”)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蓬莱市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为378010100108888888,截至2011年11月21日,专户项目资金余额为6342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商品鸡养殖建设项目(人民币53920万元)以及粪污处理沼气提纯压缩项目(人民币9505万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蓬莱市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0101048999999,截至2011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1784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商品鸡屠宰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
1、“商品鸡养殖建设项目”及“粪污处理沼气提纯压缩项目”由公司负责实施,为此,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11年12月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商品鸡屠宰加工建设项目”由全资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实施,为此,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蓬莱市支行、民和食品于2011年12月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民和食品、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和民和食品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民和食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及民和食品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平、吴卫钢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相关银行按月向公司及民和食品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及民和食品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发行人及相关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民和食品及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民和食品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民和食品及相关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