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1-10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上午10时在厦门市海沧区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公司已于2011年11月1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江斌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19712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9,000万股的68.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保荐机构代表人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人,代表股份61971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人,代表股份61971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人,代表股份61971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