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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11-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松辽 编号:临2011-025号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1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为临2011-016号)的附件《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议案》中的第十五项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出现错字和漏字问题,现予以更正,更正后的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资产收购、资产出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事项,总额不超过公司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超过该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值5%;同时超过该两项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决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按借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借外汇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连续六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超过10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按借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借外汇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超过该借款额度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适用以下原则: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产、经营、资信、偿还能力等进行认真评审,充分掌握申请担保单位实际情况;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五)董事会有权决定对本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进行担保,具体权限为: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50%,为单一对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20%。除此之外,公司其它对外担保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特此更正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