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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鉴境外经验进一步引导公司分红
    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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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鉴境外经验进一步引导公司分红
    2011-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段亚林

      鹏华基金邀您关注

      □作者 段亚林

      作者系

      东海证券副总裁

      上市公司分红微薄,长期以来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痼疾。日前,监管部门强调要强化上市公司分红,在笔者看来,这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走向理性。

      确实,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现金分配较少、过度依赖分派红股及部分公司长期不分配等。

      首先,从发放现金红利的公司比例来看,1995年以前,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较高,达到50%以上。1996年至1999年,这一比例大幅降低,仅为30%左右。2000年以后,证监会强化了现金分红的要求,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比例又提高至50%至60%之间,但仍有相当部分公司仅为了获取再融资资格而象征性地每股派发一两分甚至一两厘的现金红利。

      其次,从发放股票股利的公司比例来看,1993年前,高达80%以上公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这一比例在1993年至1996年仍超过一半。但从1996年后,发放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比例逐年减少,2001年后该比例降到10%左右。尽管目前发放股票股利的公司比例下降到较低水平,但高比例送股转增仍是部分公司的偏好。

      再次,从不分配公司的比例来看,1994年以前,不分配的上市公司数量不到10%。这一比例在1995年以后逐渐提高,1999年时该比例高达62.36%。2000年以后,由于证监会颁布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不分配股利的公司比例有所下降,但上市公司不分配比例仍然保持在50%左右。

      此外,我国上市公司还存在股利支付高度集中化倾向。以2005年为例,支付股利最多的10%公司支付股利占到所有上市公司股利总额的80.33%。不难看出,少数优质公司分配的股利占到市场的绝大部分,大部分公司仍倾向于维持微薄分配或干脆不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欧美早期的上市公司与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一样热衷于圈钱,长期执行不分配的政策,投机炒作盛行,导致了1929年至1933年的股市大衰退。经过多年的引导,目前境外上市公司已习惯于将其盈利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股利,且现金分红是公司支付股利的最主要方式。据道琼斯公司对世界上32个主要的国家和地区的统计,2005年各市场的平均股息收益年率为2.205%,其中较高的如英国达到了3.1%,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息率仅为1%左右。

      笔者以为,以下境外成熟市场促进公司分红的监管经验与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立法规定强制分红。美国早在19世纪就有强制性现金分红的相关法律,如北卡罗纳州、新泽西州及新墨西哥州公司法均规定股份公司每年必须拿出盈余的一定比例进行现金分红。目前,一些市场机制及公司治理法制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如巴西等仍采取强制性现金分红的法律规定。

      第二,征收留存收益税。从1913年起,美国开始向企业征收15%的“留存收益税”,到了20世纪中期才完全放弃利用税收政策强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做法。我国可考虑借鉴美国的经验,对超过三年不分配且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征收一定的留存收益税。

      第三,强制披露股利政策。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制定了强化披露股利政策的规定。比如,对产业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本支出的公司,我国台湾地区鼓励股东分红总量的80%以现金方式发放,只有公司遇到突发性重大投资计划且无法取得其他资金来源时,才能将现金股利发放率调降为30%至50%。

      第四,限制公司的送股转增比例。为限制这种投机炒作,我国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在2002年规定:公司若以资本公积拨充资本,每年拨充之合计数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额的10%。这一做法也可借鉴,来限制高送转的会计游戏及内幕交易。

      第五,对现金分红再投资予以免税。英美等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再投资买入股票可以免税,以此鼓励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股民投资和维护市场稳定。这一做法也值得借鉴。

      第六,促进公司以回购方式派发红利。回购股票也是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回购制度,简化操作流程,使之逐步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