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内幕交易 佛山照明案细节曝光(上接封一)
2011-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严打内幕交易 佛山照明案细节曝光
(上接封一)
就在7月12日、国轩高科临时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当天,方清股票账户合计买入佛山照明2万股,买入成本合计24.47万元。2010年7月27日,上述账户卖出佛山照明股票1万股,成交价格13.35元。截至2011年3月8日收市,上述账户仍持有佛山照明股票1万股,其交易佛山照明股票盈利共计4.88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事实,有方清的股票账户开户资料、股票交易记录、有关公司的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方清为佛山照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该负责人说,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权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该“重大事件”属于“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构成内幕信息。
方清作为国轩高科时任总经理,参与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方清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佛山照明股票,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方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88万元,并处以罚款4.88万元。
当事人方清对此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