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1-006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7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7.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1,400万元,发行费用为5,534.5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5,865.43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出具的XYZH/2011CDA303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建设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1212958106,截止2011年11月22日,专户余额为4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建设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1001618608059066668,截止2011年11月22日,专户余额为16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垃圾炉排研发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1001436308051514024,截止2011年11月23日,专户余额为1902万元(其中536.57万元是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强、侯力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西南证券。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存单不得质押。
八、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向公司和开户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银行、西南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