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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实施担保公告
    2011-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 2011—临063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实施担保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1年度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向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提供15亿元人民币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期限一年。详情请见2011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2011—临024号临时公告。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分别签订了2011-77号、2011-78号《保证合同》,担保总金额14,000万元,现公告如下:

      一、合同编号为2011-77的《保证合同》:

      1、保证范围: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为天富集团提供贷款合同下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实现债务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合同主合同(编号为2011-9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11月17日;

      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之日后两年止。若达成债务展期协议,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若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其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上述8,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5亿元担保的额度之内。

      二、合同编号为2011-78的《保证合同》:

      1、保证范围: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为天富集团提供贷款合同下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实现债务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合同的主合同(编号为2011-98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12年11月29日;

      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之日后两年止。若达成债务展期协议,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若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其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上述6,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5亿元担保的额度之内。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