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1-060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2月8日下午14: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富阳市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2月8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2月7日15:00至2011年12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斌先生。
(6)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6,35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428,000,000股的71.5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总数306,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28,000,000股的71.5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428,000,000股的0.0365%。符合中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06,298,600股,反对票57,200股,弃权票5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票306,298,600股,反对票56,400股,弃权票1,3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8%。
(2)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票306,298,600股,反对票56,400股,弃权票1,3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8%。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306,298,600股,反对票56,400股,弃权票1,3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8%。
(4)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306,298,600股,反对票56,400股,弃权票1,3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8%。
(5)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306,298,600股,反对票56,400股,弃权票1,3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8%。
(6)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票306,298,600股,反对票56,400股,弃权票1,3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8%。
(7)发行债券的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票306,298,600股,反对票56,400股,弃权票1,3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8%。
(8)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票306,298,600股,反对票56,400股,弃权票1,3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06,274,900股,反对票56,400股,弃权票25,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7%。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06,274,900股,反对票56,400股,弃权票25,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金臻律师和傅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