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范围标准提高一倍
所得税优惠范围标准提高一倍
2011-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见习记者 郭一信 ○编辑 阮奇
⊙见习记者 郭一信 ○编辑 阮奇
12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此前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开始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但规定相关企业必须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条件。业界人士表示此次把符合条件的标准提高到6万元,将能有效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受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