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4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77号文核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00,329,500.00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洋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洋河包装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洋河支行及华泰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09年12月4日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华泰证券变更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详见2011年12月1日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洋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华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四方共同签订《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洋河包装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洋河支行及华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四方签订《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指公司或江苏洋河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乙方(指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和丙方(指华泰证券,下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的丙方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丁方(指华泰联合证券),丙方不再履行原协议的任何权利义务。
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的地方适用于本协议。
4、本协议经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