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2版)
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配比不变。
(三)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3.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久兆稳健、久兆积极、久兆300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四份久兆稳健份额与六份久兆积极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久兆300份额的净值。
(2)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久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5.8%。久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久兆稳健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久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前一份额折算日经折算后的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久兆稳健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久兆稳健份额在估值日应计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前一份额折算日(定期份额折算日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估值日的实际天数。
(3)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计算出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久兆300份额、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4)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本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定期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前一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稳健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将折算为场内久兆300份额分配给久兆稳健份额持有人,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久兆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十份久兆300份额将按四份久兆稳健份额获得新增久兆3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久兆3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久兆300份额的分配。
经过定期份额折算,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相应进行调整。定期份额折算前后,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未发生变化,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折算所产生的场内久兆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5.不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或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进行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时,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人持有的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久兆300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持有场外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久兆3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久兆300份额的分配。持有人持有的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数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因折算新增的份额将全部折算成久兆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当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时,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持有人持有的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久兆300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减少,久兆积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兆积极份额数按照久兆积极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减少。为保持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比例不变,久兆稳健份额的折算比例与久兆积极份额相同,久兆稳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兆稳健份额数同比例相应减少,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久兆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后,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折算所产生的场内久兆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6.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久兆300份额、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久兆300份额、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9月15日证监许可[2011]147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久兆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4:6的比率确认为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12月19日到2012年1月17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原则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当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情形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4.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久兆300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得到的久兆300份额为99,059.90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4:6 的比例确认为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适用固定认购费金额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3.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经确认的久兆稳健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4
经确认的久兆积极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6
例2: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1.00×(1+1.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8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久兆稳健份额=100,080×0.4=40,032份
经确认的久兆积极份额=100,080×0.6=60,048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8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久兆稳健份额为40,032份,久兆积极份额为60,048份。
4.场外认购的久兆300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经确认的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的管理
认购期内,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久兆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久兆3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久兆3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久兆3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久兆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受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久兆3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久兆3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久兆300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万元申购久兆300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89,831.12份
例4:如例3,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1.2%,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89,831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89,831×1.100=98,814.1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0-1185.77=0.13元
2.久兆300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久兆300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5%=55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550=109,450元
3. 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久兆300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久兆300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久兆300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久兆3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久兆300份额、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久兆300份额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久兆3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久兆3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久兆3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久兆3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久兆300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公告或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久兆300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入的久兆3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的久兆3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久兆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久兆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久兆3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久兆3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上市交易或久兆300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5.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6.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久兆3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久兆3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场内的久兆300份额与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久兆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久兆稳健份额与六份久兆积极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四份久兆稳健份额与六份久兆积极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久兆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上述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交易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久兆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4:6。
4.久兆3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久兆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约束和数量化监控,力求实现对中小板300(价格)指数的有效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变化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小板300(价格)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将不低于9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板300(价格)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进行组合资产管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股票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时,本基金将运用其他方法建立实际组合,力求实现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1.资产配置策略
为了实现追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将不低于9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板300(价格)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按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策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中小板300(价格)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并根据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按照中小板300(价格)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进行股票资产配置。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投资限制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或预期将调整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小板300(价格)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定期调整和日常修正,本基金还将根据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因素,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不定期调整,力争实现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中小板300指数的样本股每半年调整一次,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10%。样本调整设置缓冲区,排名在样本数70%范围之内的非原成份股按顺序入选,排名在样本数130%范围之内的原成份股按顺序优先保留。
本基金将持续关注中小板300指数成份股的变动情况,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实现指数调整前后基金资产稳定,减小基金资产波动对追踪误差造成的影响。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上市公司股权关系发生变动导致其控股属性发生变化或者指数成份股出现吸收合并等事件时,本基金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③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基金申购和赎回不会对追踪误差带来重大影响。
④若因个别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进行股票替换时遵循的原则如下:①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股票属于同一行业;②用以替换的股票具有较好的流动性;③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察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及其波动情况。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重点参考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配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进行组合资产管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小板300(价格)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小板300(价格)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完全复制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小板300(价格)指数,同时本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本基金以中小板300(价格)指数收益率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的复合收益率作为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特性。
今后,如果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中小板300(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小板300(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小板300(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相应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和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构成。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以及相应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和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构成,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但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普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
(六)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本基金的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基金合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制订重大投资决策。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对指数成份股、证券市场、投资时机等方面的分析,拟订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4)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室执行。
(5)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月)召开会议,评价基金净值与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并对基金管理小组关于控制跟踪误差的提案做出决议。
(6)基金管理部基金管理小组利用数量模型,对总体累积偏差和行业偏差进行测算;研究部行业研究小组从基本面对行业、个股和市场走势提供基本信息,提示风险;运行保障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管理小组参考。
(7)基金管理小组根据信息汇总情况对组合进行适度调整,对于需调整的个股,基金经理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
(8)研究部金融工程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跟踪误差进行评估,并作出跟踪误差的归因分析报告,在投资组合的年化总体累积偏差超过2%时提出预警。
(9)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10)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将不低于9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板300(价格)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久兆300份额、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2.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本基金四份久兆稳健份额与六份久兆积极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久兆300份额的净值。
(2)久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5.8%。久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久兆稳健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久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前一份额折算日经折算后的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久兆稳健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久兆稳健份额在估值日应计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前一份额折算日(定期份额折算日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估值日的实际天数。
(3)计算出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和久兆300份额净值的关系,计算出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4)本基金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操作以后,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5)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
■
其中,T表示估值日;t表示久兆稳健份额在估值日应计收益的天数,t=min(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估值日的实际天数,前一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估值日的实际天数,前一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估值日的实际天数);■、■分别表示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在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表示久兆300份额在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6:假设t=300,■,则
■
■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久兆300份额、久兆稳健份额、久兆积极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当本基金在某个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不足5万元时,由于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的存在,本基金在该季度实际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将高于0.02%。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4.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和前述十七(一)所列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后,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前一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运作期间,如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或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个基金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前一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满一年的运作期间。若该运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工作日,则该运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若该运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则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例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1年7月14日(周四),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11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假设2012年7月13日(周五)为工作日,则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2012年7月13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3日。假设2013年7月13日(周六)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7月12日(周五),则本基金第二个运作周年的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2013年7月12日。第三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13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假设2014年7月12日(周六)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7月11日(周五),则本基金第三个运作周年的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2014年7月11日。以此类推。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久兆300份额和久兆稳健份额。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本基金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稳健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将折算为场内久兆300份额分配给久兆稳健份额持有人,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久兆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十份久兆300份额将按四份久兆稳健份额获得新增久兆3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久兆3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久兆300份额的分配。
经过定期份额折算,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相应进行调整。定期份额折算前后,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未发生变化,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折算所产生的场内久兆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1)久兆300份额
■
久兆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久兆300份额数
■
■=■ +久兆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久兆300份额数
=■
其中,■表示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表示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表示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表示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兆300份额数;■表示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300份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兆300份额数。
久兆300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久兆300份额折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场内久兆300份额折算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久兆稳健份额
■,■
久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表示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表示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表示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表示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稳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兆稳健份额数;■表示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稳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兆稳健份额数。
久兆稳健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折算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久兆积极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配比在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例7:假设某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300元,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058元,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461元;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久兆300份额为10亿份,场内久兆300份额为5亿份,久兆稳健份额为20亿份,久兆积极份额为30亿份。则定期份额折算后,
(1)久兆300份额
■=1.277元
场外久兆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外久兆300份额数
■■=18,167,580.27份
场内久兆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久兆300份额数
■■=9,083,790.13份
取整后为9,083,790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久兆300份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外久兆300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久兆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外久兆300份额数+久兆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外久兆300份额数=1,000,000,000+18,167,580.27=1,018,167,580.27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久兆300份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内久兆300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久兆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内久兆300份额数+久兆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久兆300份额数=500,000,000+9,083,790=509,083,790份
(2)久兆稳健份额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稳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兆稳健份额数=
■
久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
■
■■=90,837,901.33份
取整后为90,837,901份。
(3)久兆积极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积极份额参考净值仍为1.461元,久兆积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兆积极份额仍为30亿份,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配比在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久兆稳健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久兆300份额的申购、赎回或配对转换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定期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本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发生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或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将进行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久兆300份额、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1)当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时
当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时,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人持有的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久兆300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持有场外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久兆3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久兆300份额的分配。持有人持有的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数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因折算新增的份额将全部折算成久兆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后,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折算所产生的场内久兆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1)久兆300份额
■,■
其中,■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
久兆300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久兆300份额折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场内久兆300份额折算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
■,■,■
久兆稳健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场内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
=■
久兆积极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场内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数;■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数。
久兆稳健份额或久兆积极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因折算新增的场内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折算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当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时
当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时,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久兆稳健份额与久兆积极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持有人持有的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久兆300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减少,久兆积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兆积极份额数按照久兆积极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减少。为保持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比例不变,久兆稳健份额的折算比例与久兆积极份额相同,久兆稳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兆稳健份额数同比例相应减少,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久兆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后,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折算所产生的场内久兆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1)久兆300份额
■,■
其中,■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
久兆300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久兆300份额折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场内久兆300份额折算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久兆稳健份额和久兆积极份额
■,
■
久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久兆300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数;■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表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久兆积极份额的份额数。(下转24版)
| 场外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 50万元以下 | 1.0% | |
| 50万元(含)-200万元 | 0.6% | |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3% | |
| 500万元(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 |
| 场内认购费率 |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 |
| 场外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 50万元以下 | 1.2% | |
| 50万元(含)-200万元 | 0.8% | |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4% | |
| 500万元(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 |
| 场内申购费率 |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 |
| 场外赎回费率 | 持有年限 | 赎回费率 |
| 1年以内 | 0.5% | |
| 1年(含)-2年 | 0.25% | |
| 2年(含)以上 | 0% | |
| 场内赎回费率 | 0.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