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1-087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有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22,589,3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21%)于2011年11月28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关于公司201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案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为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亿元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子公司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拟向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金额5亿元、期限1年的融资,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有关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及以上的事项。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情况下,公司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五)对于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9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1208室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金余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244,150,1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报告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照预定的程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5亿元综合授信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244,150,11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二)《关于为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亿元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244,150,11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244,150,11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启伟、谢静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临时提案的提出及表决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