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1-053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12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106,212,051股,占股份总数的66.38%,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邓颖忠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11年11月23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1)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邓颖忠先生、邓冠杰先生、邓冠彪先生、刘欲武先生、董晔先生、岳勇先生及蔡云晔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董事候选人邓颖忠先生,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董事候选人邓冠杰先生,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董事候选人邓冠彪先生,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董事候选人刘欲武先生,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董事候选人董晔先生,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董事候选人岳勇先生,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董事候选人蔡云晔女士,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姚本棠先生、陈敬云女士、王宗军先生及阮永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姚本棠先生,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敬云女士,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宗军先生,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阮永平先生,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股东代表监事,选举李红先生及梁永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将与职工代表监事黄月华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监事候选人李红先生,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监事候选人梁永亮先生,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106,212,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