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9 证券简称:ST金杯 公告编号:临2011-024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车辆公司)及本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收到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06)莲破监管第2号《清偿债务通知书》。车辆公司及本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及《清偿债务通知书》,于5月27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请依法开庭或举行听证,认为本公司不需要向该公司的财产监管组清偿债务。2009年7月27日收到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车辆公司及本公司向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清偿债务。详细情况见公司2009年及2010年度报告。
二、案件审理、判决情况
本公司及车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遂向山东省申请再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处理程序有误,应纳入法律诉讼程序处理为由将本案发回五莲县法院审理。2010年10月26日,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监管组就车辆公司及本公司清偿债务事项,向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0月14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车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监管组债权26,611,971.99元;
(二)、车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监管组利息19,750,926.6元(利息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0月21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利息;
(三)、本公司对车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后,我公司及车辆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12日本公司收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1)日商终字第361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车辆公司及本公司拟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9年车辆公司已对该诉案提取利息9,865,335.48元,对公司其他财务影响尚无法确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1)日商终字第361号;
2、五莲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1)莲商初字第363号。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