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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经理背信牟利
    韩刚“老鼠仓”获刑罚(上接封一)
    2011-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经理背信牟利

      韩刚“老鼠仓”获刑罚

      (上接封一)2009年1月6日至违法行为被发现的2009年8月21日期间,在久富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披露之前,韩刚利用职务便利,当面或者通过MSN即时信息、电话等方式传递信息给史某、李某,三人均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王某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买入并先于或与久富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或在久富基金建仓阶段买卖相关个股,涉及“金马集团”、“宁波华翔”、“澳洋科技”、“江南高纤”等股票15支,其中韩刚本人交易涉及3支,李某交易涉及14支,史某交易涉及13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间,前述交易涉及“金马集团”等股票14支。

      证监会认定,2009年1月至8月,韩刚在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久富基金”)经理一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与其妻史某、其母李某共同操作其亲属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多次买卖相同个股共15支,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303274.46元。

      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了韩刚的基金从业资格,并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本案还是国内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万元,赃款30.33万元予以没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韩刚违法违规案是一起典型的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在本案中,韩刚作为基金经理,利用其在基金公司所任职务的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明显的利益冲突的行为,是严重的背信行为。

      “这种先于有关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行为客观上会对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于有关基金的影响,使该基金投资该种股票的成本增加,从而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负责人表示,韩刚的这种背信行为还损害了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损害了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进而对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并妨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