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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1-09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2月15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1年12月15日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1年12月14日15:00—2011年12月15日15:0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对象: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数358,770,919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1.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 304,304,19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5.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54,466,7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0%。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银行潍坊分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58,770,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安丘支行申请1,000万元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58,770,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山东海龙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向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借款16,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58,770,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山东海龙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潍坊分行18,000万元人民币、民生银行潍坊分行4,5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18,446,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

      反对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潍坊市投资公司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相关规定,需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5、《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向潍坊市投资公司借款8,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18,446,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

      反对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潍坊市投资公司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相关规定,需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 陈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